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由劳动者本人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他人代签的,理应会被视为无效合同。可是在实务中,许多企业为了图自己方便,都不想和员工本人签劳动合同,而是由自己的HR为员工代签。
这么操作到底可不可行?劳动者面对这样操作的企业有该如何应对呢?
看下面的案例:
小李曾经在某家具公司工作,任财务部出纳一职。突然有一天,小李向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要求该家具公司支付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家具公司与小李于2015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并称小李为自动离职;小李称劳动合同非本人签字,该家具公司表明劳动合同虽然不是小李本人所签,但是代签一事已经事先征得了小李的同意。不过,该家具公司的说法,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通过双方举证,该仲裁作出裁决,支持小李的仲裁请求,该家具公司应向小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该家具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该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小李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在本案例中,这个家具公司主张其提交的劳动合同是由小李同意的由其工作人员代签的,但小李对该家具公司的该项主张并不认可,辩称对该家具公司工作人员代签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知情。而该家具公司除了口头陈述外,并未提交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更没有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代小李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曾经得到过小李的授权或追认。所以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应认定该家具公司工作人员代为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所以应当依法支付小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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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由劳动者本人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他人代签的,理应会被视为无效合同。可是在实务中,许多企业为了图自己方便,都不想和员工本人签劳动合同,而是由自己的HR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