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足够出个课题了。
简单胡扯,招聘过程中主观的因素不可避免,但划定招聘范围的限制条件,必须(理论上)是客观要求。定向招聘相对于招聘歧视至少有三方面不同:
1.定向招聘的招聘限制条件是基于岗位本身的因素,而不能脱离工作要求设条件。否则就是招聘歧视。
例子:企业资金有限,工资可以少开,这是待遇问题,不是岗位工作要求哦。但是,招聘启示中写明工资水平,博士爱来不来,就不是歧视。
2.定向招聘的基于岗位本身提出的限制条件,应当是岗位必须的,而不是或然的。否则就是招聘歧视。
例子:户外考察工作如果本身不会对女性造成额外风险,工作内容女性也能干,则不应限制女性应聘。但是,如果实际招聘过程中,将男性的优势列入考虑,则不太算是歧视。(其实在某些国家,这都算是歧视,国情和实际条件不同啊。)
3.定向招聘的限制条件也要尊重双向选择权,不能由招聘方代替应聘方作出选择。否则就是招聘歧视。
例子:招聘方不能认定博士不接受低工资,不能认定女性不能承受艰苦不便的工作环境。这些应当是应聘者自己的判断和选择。确认
作为招聘方,不能为了自己方便就随意圈定招聘范围。毫无客观理由,仅凭主观设立的条件,应当视为招聘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