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在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性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冲突的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效力的失效点
1、用人单位未能依法履行义务,未能建立或未能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2、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未经由法定民主程序的;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其规章制度制定时经由了法定的民主程序。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修改时,未经由法定民主程序的;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其规章制度修改时经由了法定的民主程序。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依法公示告知的;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其已经依法履行公示告知程序的;无法证明劳动者已经知晓的。
5、用人单位未能向新入职的劳动者依法履行公示告知义务的;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其规章制度已合法有效告知劳动者。
6、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文字表达过于原则化的;无法量化操作的;情形表达不够具体的;行为或情形概念界定不清的。
7、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8、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力的。
9、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条款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冲突,并对劳动者权益更加苛刻的。
10、用人单位在行使其法定权利中,规章制度适用错误的。
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