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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集团、大风厂股权纠纷及拆迁问题的法律研究

作者:何瑾丽
作者按:《人民的名义》第十一集里,达康书记怒挤4500万财政经费解决大风厂员工安置问题。不要说各位区长、财政局长、公安局长,就是我看了,也不禁倒抽一口冷气。丁义珍猪队友已经把值钱的地都卖掉了(况且贪了这么多,好处总要给,地有没有卖上价也很难说),山水集团又不愿意出钱,这么大个窟窿到底能不能补?山水集团空手套白狼难道真行得通?达康书记的GDP谁来守护?作为每天跟政府项目打交道的一枚法律民工,实在忍不住要来好好分析分析。

山水集团与大风厂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大风厂老板蔡成功的叙述,大致可以捋出山水集团“巧取豪夺”大风厂股权的过程:大风服饰集团为90年代国企改制的企业,老板蔡成功持股60%,员工持股会持股40%(据此推断,大风服饰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蔡成功在上一笔银行贷款到期,下一笔贷款还未放的情况下,向山水集团拆借资金6000万,日息千分之四(按一年365天算,年化利率是146%,名副其实的高利贷),同时质押大风服饰集团100%股权。哪知银行突然变卦,抽贷无情,山水集团遂向法院起诉,通过一系列司法程序,最终获取大风服饰集团100%股权,把大风厂变成了全资子公司。这个过程看似天衣无缝,然而仔细追究起来,还是有不少漏洞。首先,蔡成功是否有权质押大风厂100%股权?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3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依照《公司法》第137条、第139条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方可依法转让。而据郑西坡在看守所的证词,蔡成功在办理股份质押时,并未经过员工持股会的同意。也就是说,蔡只有权质押属于他自己的60%股权,其质押40%员工股份的行为,处于无权处分行为。那么该无权处分行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根据《物权法》之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果蔡成功通过伪造签字、挪用印鉴的方式办理了员工股权的出质登记,是否能够认可山水集团的“善意”呢?我觉得并非如此。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既不知情,亦无重大过失。而在股权这一层面,相信股东具有处分权是通常情形,相信股东以外的人有处分权是特殊情形。对于后者,必须存在使第三人误以为出质人有处分权的事由(例如明确的授权等),否则只凭设立了质押登记,亦不足以认定第三人的善意(参见《论股权质权的善意取得》,李翀,2008)。即便蔡成功是大风服饰集团的总经理、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如果没有员工持股会的明确授权,也不能当然认为蔡有权处分员工40%的股权。况且现实中,股东之间,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非但不是利益共同体,反倒是利益冲突的高发区。再加上拆迁的巨大矛盾,腐败的利益勾连,要判定山水集团是善意取得质权,还真是有难度的事情呢。

既然认定蔡老板无权处分,山水集团又非善意取得,员工当然也没有事后追认,那么这40%股权的质押合同自然就无效了,6000万的债务只能算到蔡老板一个人头上。可事实是,经过法院“简单走了个程序”之后,蔡成功就跟山水集团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把100%股权转让给山水集团,还附带一个条件:不负责解决山水集团职工安置问题。注意,这里的蔡老板又一次无权处分了。当然了,理论上,如果1.蔡老板全程伪造授权且伪造的十分真实;2.从股权质押到股权转让工人们全程没提出任何质疑;3.山水集团无任何迹象表明知情;4.6000万对价合理,那么善意取得也许能够成立。但参考后面剧情,职工直到拆迁闹出大事也没请过律师,显然前面的法院判决也是缺席审判了。这种情况下认定善意取得,无论如何不能令人信服。关于股权到底值6000万还是10个亿的问题,我倒觉得有待商榷。一般来说,工业用地和高级住宅用地地价相差在十倍左右(以江苏省高邮市为例,感谢同事提供数据),大风厂如果在股权转让之时还是工业用地,那么6000万的价格亦属合理范畴。鉴于光明峰项目还处在一级整理阶段,所谓十个亿,不过是对未来地价的预估罢了。所以,我的结论就是:员工40%股份的质押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后续的股权转让自然也无效,山水集团取得工人的股权并没任何法律依据。不过从剧透看,蔡成功与高小琴之间似乎也不清白。如果这二人之间有任何利益输送,那么前述的质押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就涉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自始无效。

山水集团是否有权拆了大风厂?

接着上文的逻辑分析,虽说员工40%的股权没可能拿到,毕竟还有蔡老板60%的股权呢,大股东是妥妥地。但山水集团作为大股东,是否有权拆厂裁人呢?其实,这涉及两个法律问题:1、山水集团是否有权单方面处置大风服饰的固定资产;2、是否有权裁员及补偿如何支付。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拆厂这么大个事,不仅涉及固定资产处置,更关系到主营业务变更乃至公司能否持续经营的问题。在未经任何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程序的情况下,强拆厂房显然是一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是未必。所谓“不负责解决山水集团职工安置问题”的约定,与是否给予职工置补偿实质是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法》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裁撤的员工里能对号入座的恐怕也不在少数。虽说《劳动合同法》争议不小,但终究是现行有效的法律,且兼具公法性质。裁员是大风服饰集团与其员工间的法律关系,大风服饰是否裁减,裁减多少,如何补偿,都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并不受股东之间约定的束缚。那么山水集团作为大股东,到底有没有义务付这4500万呢?按照剧情来看,山水集团的最终目的是解散大风服饰集团。那么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执行清算的一系列程序,包括统计应付的员工工资和补偿。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进入破产程序,以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债务。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不解散只裁员也是类似程序。也就是说,山水集团承担义务的上限就是6000万,但作为公司股东,必须积极作为,卖厂房卖设备卖地向工人支付补偿金(毫无疑问,最值钱的必然是地)。既想拿土地使用权,又不想出一分钱解决补偿金问题,在法律层面是不可能的事情。

分析了这么多,似乎可以替达康书记松口气了。然而法律层面的清晰,并不能理顺政治层面的一团乱麻。山水集团主导光明峰项目,高小琴背景深厚,下属老婆到处挖坑,育良书记虎视眈眈,这时候,无论是要求山水集团卖掉大风厂这块风水宝地付安置费,还是要求山水集团直接出4500万补窟窿,都无异于与虎谋皮。这错综复杂的局面,如果不能用反腐这把大刀劈开,达康书记或许也只能仰天长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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