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 负责现金收支,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账务记录,要求根据每笔现金、银行业务登记相关的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
在每日结束时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结月清;
月末,根据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登记的现金和银行日记账与会计登记的总账进行核对。
会计工作也有很多明细分类,一般分为记账会计、税务会计、材料会计、成本会计等。
企业片强调减少凭证流转环节而将不相容的银行存款登记和债权债务的登记交给出纳员一人担任,这在事实上使得不同岗之间、不同的经济业务环节之间失去了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为贪污公款创造了条件。如果企业将银行存款的登记和债权债务的登记分别设置成两个岗位,任何一笔款项的收入和款项的支付都必须经过两个人之手,在这两个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监、相互制约的机制,多一层监督,少一分舞弊的可能,每个企业都应当重视这个道理。
目前在不少中小企业中,不仅出纳和债权债务的岗位不分,干脆会计和出纳就是由一个人担任,出纳兼会计或者会计兼出纳,这样虽然节省了人员开支,但是对企业财产安全的威胁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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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必须建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不相容的岗位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约束。在上述的第二个案例中,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和债权务账户的登记是两个不相容的岗位,应当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以便建立起内部的监督控制制度。对此,我国各种法规和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
A.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B. 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C.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