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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跳楼事件主治医生被停职了,到底是谁的责任?

5个回复

  • 同乐 与天同乐
    这个问题真的太滑稽了,剖腹产是有适应症的,疼痛不是剖腹产的绝对适应症,谁生孩子不痛,所以才说女人很伟大。当然,在孕妇和家人都强烈要求剖腹产,那也可以行剖腹产。在这个新闻里,这个孕妇是可以自由活动的,应该孕妇小孩都未到危及生命健康的地步,这个时候剖腹还是顺产就等于你感冒选择吃药还是打针,她选择剖腹,家属要求顺产,这个时候当然是让自己协商啊。如果当危及胎儿和大人的生命健康时,那剖腹产是有绝对适应症啦,当然不一样,这个是这次事件的背景。这个女孩为什么选择跳楼结束掉自己和宝宝的生命,会是因为医生不给她做剖腹产这样的理由吗,换我我只会选择攻击医护人员而不是跑去跳楼吧,而且视频可以看到,她多次找家属说话而不是找医护人员的。与其说是痛到跳楼,不如说是给婆家人的冷漠和对未来的失望逼死了吧!
    你说是谁的责任
     
  • 不正义的魔法师 毫无经验的初恋是迷人的,但经得起考验的爱情是无价的
    2017年8月31日,榆林一产妇因不堪忍受生产痛苦跳楼身亡,事后警方已排除他杀可能。

    榆林市第一医院官方针对“8.31产妇跳楼”事件再次做出说明,并公布了部分视频截图。目前,家属和医院就“谁拒绝了剖腹产”各执一词。


    到底是家属拒绝剖腹产,还是医院未选择剖腹产?榆林第一医院称,虽一再建议剖腹产但遭到产妇家属多次拒绝。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后,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按指纹,确认顺产意愿。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医院还拿出护理记录单,上面记录其家属三次拒绝剖腹产,监控视频显示产妇与家属沟通被拒绝,产妇还两次跪倒在地。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

     

     


    而家属则称医院所说不实,因马某疼痛难忍家属同意剖腹产,但医院说已经可以顺产。当时在现场的马某生母郝女士表示,8月31日10时许,她到产房外等候,女儿第一次走出来,疼得站不定了;第二次出来,说还疼痛。她说,女儿是疼得准备蹲下但又蹲不下来,“不小心”就跪下了,“女儿最后一次从产房出来,我们还(跟医生)强调,万一不行了就剖腹产,但医生说,现在已经不需要剖腹产了,顺产也到时间了。”过了一会儿,医生出来,说产妇不见了。


    产妇丈夫受访称从未拒绝剖腹产,还曝光了自己去妻子的聊天记录,从聊天记录来看,夫妻二人感情和睦,不存在外界质疑的婆婆与丈夫“虐待”产妇、与产妇不合的事情。

    事实真相到底如何,现在外界只能猜测,现在主治医生已被停职接受警方调查,只有待警方调查取证完毕后确定了。


    医疗事故罪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与一般医疗事故的质的界限主要在于医疗事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是否达到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

    (一)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必要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二)2002年9月1日起将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构成医疗事故罪,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凡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行为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否则只属于一般的医疗事故。

    此外,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将医疗机构即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明文规定为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单位主体,因此,在处理医疗事故问题时,不能将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来认定或处罚。如果医疗机构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只能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经济处罚。
  • 化蝶舞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别的先不说,就说说是得有多大的心,会在一尸两命的妻子刚死就马上提出了赔偿,然后各种声明,雇佣水军,这位丈夫的心是有多丑陋?
  • 娇兔 言者无罪,闻者足戒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环境下医院肯定有责任,人没看住,从你们的窗户跳下去了还想不赔钱?

    医院也冤,生孩子疼成各种各样的有的是,本爵当年在妇产科的时候没少见到,产房里大姐疼的连哭带嚎:“求求你们给我一刀吧~”护士不也就是哄哄,扭头该准备什么准备什么,见怪不怪了都,可是谁想得到这就能跳楼呢?这是正常人干的事?就说家属不是东西,产妇伤心了,这也不是跳楼的理由吧……今天受委屈了,出院了收拾小bk老bk的去啊,真是买的媳妇吗难道……
     
  • 婉君 人类的全部历史都告诫有智慧的人,不要笃信时运,而应坚信思想
    争论这个没有任何意义,毕竟一尸两命,医院即使没有责任,最后还是要赔钱(维稳费),这件事没有赢家,只不过給全国妇产科医生上了一课,下一步全国公立医院、私立医院的妇科、产科、产房 ,第一检查安保措施,第二改进手术同意书(知情同意书)。
    长远来说是好事,为推进医疗改革又烧了一把火!君不见媒体和舆论都想把苗头和责任推给医院,关键榆林一院,还是相对硬气了点,所以,静观事态发展。
    最后,医院肯定要赔丧葬费的(肯定,现在在谈判,当地卫计委出面镇压,威胁医院 ,早点结案),然后寒了天下医疗同道的心,哈哈,大快人心, 以后儿科,妇产科,急诊科人才荒 ,医疗质量下降 ,天下百姓怨声载道,私立医院异军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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