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你的事件描述,我个人分析,你单位的此举的利弊:
所谓“利”,从法律角度讲,是没有的!但是我分析你家boss应该是存有侥幸心理,比如该员工没有度过6个月试用期,该员工又没有较真这几个月的保险,那么,你们企业可以省下一些银子;
所谓弊:肯定的多多的,首先,你拖了初一,脱不了十五,早晚都要给员工交,何不早点给员工交好社保,也好员工安心,一个员工的心不定,他会影响企业内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这是恶性循环,一旦产生这种风气,就很难挽回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而公司经营一旦有难关要闯,便没有人愿意一起帮助公司度过难关,这是根本性问题;
第二,对于社保,国家是强制性要求缴纳的,一旦出现员工因原因而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但要补缴之前所欠社保,还要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此,企业得不偿失;
第三,就是大家所提到的,工伤啊工伤!我就不多说了。